江西省书法家协会2014-12-11程序员
尊敬的书法家及书法爱好者:
按照中国书协及江西省书协统一安排和部署,请符合加入中国书协、江西省书协入会条件的书法作者,尽快填写入会申请表于12月20日前上报。逾期将作为下一年上报,后果自负。中国书协会员表请到省书协领取,省书协会员表请到市书协领取。
中国书协会员及省书协会员填写表格注意事项:
1、在填写会员表时候首页“团体会员”时,中国书协会员表填写: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省书协会员表请填写"某市书协"(例如南昌市书法家协会)
2、请按照要求书写两件不小于四尺的书法作品。(作品需认真书写,如因作品不符合要求而未被批准后果自负)
3、附带两寸个人证件照三张(非生活照)。
4、附带身份证复印件、军官复印件及获奖、入展证书复印件。
5、在申请表最后一页上方第一项,介绍人意见需由符合条件的两名中国书协会员(申报中国书协会员时)、省书协会员(申报省会员时)填写。
6、最后一页工作单位意见,请由现在工作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
7、最后一页,中国书协会员表只填写“介绍人意见”和“工作单位意见”。省书协会员表还需在“推荐单位意见”处盖市书协公章并签署意见。
下面就加入中国书协及省书协条件做简要概述。
一、加入中国书协条件(2014年)
根据《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规定,为贯彻科学发展现,推动书法事业繁荣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个人入会(条件附后)细则如下:
一、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届展”(全国第x届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参展一次。全国专项届展4参晨二次(全国单项书法届展、中国书坛新人展、全国妇女展、全国青年展、全国楹联展 、全国扇面展、全国册页展、全国老年展、全国大字展、西部书法篆刻展等)。
2、由中国书协书法培训中心举办的学员教学成果展获奖二次(从2010年开始奖项不设等次)。
3、由中国书协参与主办的。全国性展览’获优秀奖以上二次(含全军书法篆刻作品展等),以征稿启事的规定为准。
4、为体现以人为本和老年书法创作群体的关爱,65周岁以上作者作品参展全国专项届展’一次即可。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书学讨论会。论文入选一次。
2、由中国书协主办的专题书学研讨会论文入选二次。
3、论文发表于由中国书协认可的专业书法报刊(如《中国书法《书法》、《书法丛刊》、《书法导报》、《书法报》)等,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的论文三篇,每篇字数不少于5千字。
4、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书法学术专著,该专著应有中国书协学术委员的推介评价,由中国书协学术委员提出明确意见。
三、从事教育、编辑、组织工作等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非全日制教育机构从事书法教育工作20年以上,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省级以上专业书法报刊、出版社担任编辑工作20年以上,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并有突出成绩者。
3、在省级以上专业书法报刊、出版社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体会员网站担任专职记者工作10年以上,有一次作品入展中国书协主办的。全国专项届展’。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体会员副秘书长以上的组织工作者任职5年以上;地级市书协主席在书协工作方面成绩突出(任职5年以上)。在中国书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行业团体会员专职从事书法组织工作10年以上者。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行业团体会员书法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每年可推荐2-3名,附主要事迹材料,上报中国书协审批。
五、个人会员发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审批上一年申报的新会员。各团体会员应于12月30日前将《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组联部,逾期可列入下—年度审批程序。
六、依据中国文联函【2001】21号文件规定,会员发展工作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按本细则严格审批,并向主席团通报。
七、本细则经中国书协五届九次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八、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书法家协会。
附《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台舍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自请,两名本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加入江西省书协条件
根据江西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
凡户籍在江西省境内和在赣工作或居住三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各设区市书法家协会组织推荐(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一)凡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届展和单项展、主题展中参展一次以上者;
(二) 凡在本会主办的届展中入展一次以上者;
(三) 凡在本会主办的各项专题展、主题展中参展两次或获二等奖一次以上者;
(四)本人创作的作品在省级出版社出版或在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三次,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一次或被省级和国家收藏馆收藏者。
(五)本人撰写、编著的书法理论著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经专业出版部门发表、出版,在书法界有一定影响者。
(六)从事书法编辑、教育、组织和领导工作有显著成绩,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