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联“文艺创作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江西省书法家协会2021-12-27程序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服务文化强省建设,团结各界力量支持参与文艺工作,为文艺家深入生活采风创作等活动创造良好条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文艺创作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创建工作,更好发挥基地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命名和创建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文艺工作者;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质量。
第三条 基地一般由省文艺家协会与具备一定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必要的经济条件的单位联合建立。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具体业务仅为由基地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开展的相关文学艺术活动。
第四条 基地命名一般采取“文艺家协会+文艺门类+创作基地”的格式。
第五条 规模较大、能够服务多种艺术门类的基地,可由省文联与基地创建对象以适当命名方式联合建立。
第六条 基地性质为非经营性组织机构,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并以此促进基地所在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
第七条 省文艺家协会负责对基地设立进行审核并报省文联党组审批,对以基地名义开展的文艺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发展要尊重文艺创作规律。以基地名义开展的活动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活动范围限于公益性文艺活动,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九条 原则上基地需在江西省内建立。
第十条 挂靠省文联的社会团体有关基地建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与协会联合建立文艺创作基地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签订联合建立基地协议书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一般为乡(镇)或村(街道、社区)两委会等组织机构,也可以是管理处、自然保护区等机构或具有较强经济文化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系和其他社会机构等;
(二)申请建立基地的单位,其所在地应具备一定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有一定的文化特色;
(三)具备经常性举办文艺创作、展示、培训等活动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日常管理制度及经费保障。
第三章 建立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省文艺家协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对申请建立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申请单位必须获得所在设区市文联的书面推荐。
第十四条 基地的创建须通过协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并报省文联党组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文艺家协会与申请单位签订“文艺创作基地”合作协议(见附件)。
第四章 执行协议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文学艺术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当地文艺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由基地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负责基地的管理、建设和发展工作,并为基地举办的各种文艺活动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基地应自建立之日起,基地所依托的法人主体机构应指派得力人员出任主任和副主任职务,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运行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基地需按照协议约定,定期接纳一定数量的艺术家进行创作采风、展览展演、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协议的终止及续签
第十九条 联合建立基地的协议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基地牌匾上须在显著位置标示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协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需延续合作期限,应按程序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基地因故执行协议有困难,可向协会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基地拒绝执行协议的条款,协会经主席团通过,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告对方,基地方不得再以基地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的基地自行中止。各文艺家协会必须依照本办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文艺家协会”“协会”专指由省文联管理的省文艺家协会,包括省企业文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江西省文联组联部负责解释。
附件:联合建立“文艺创作基地”协议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