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书法家协会2021-12-27程序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深化文联改革,服务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江西文艺事业。
第二条 目的意义 引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植根江西丰沃的文化土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开展特色鲜明雅俗共赏健康向上的文艺活动,培育打造江西特色文艺品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特色文艺之乡命名挂牌工作必须着眼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按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注重实效。
第四条 工作机制 特色文艺之乡命名挂牌工作系一项系统工程,省文艺家协会、设区市文联、县文联要加强协作,做到程序规范、逐级管理。申报中国文艺家协会文艺之乡命名挂牌的单位,必须为江西特色文艺之乡;申报江西特色文艺之乡命名挂牌的单位,必须获设区市文联推荐。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第五条 定义 特色文艺之乡是指具有一种特定文艺形式及活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这种文艺形式及活动在当地资源较丰富、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充满活力,是当地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并积极参与的主要文艺活动,对当地的群众文化生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第六条 艺术门类 结合江西实际,特色文艺之乡在文艺门类上包括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曲艺、杂技、文艺评论等。
第七条 命名格式 特色文艺之乡的命名格式为“江西+具体文艺种类+艺术之乡”,如江西采茶戏艺术之乡、江西渔鼓艺术之乡等。
第八条 授牌 江西省文联与相关文艺家协会共同对特色文艺之乡进行授牌,参加授牌的文艺家协会负责授牌后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主体 自愿申请成为江西特色文艺之乡的主体为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组织,具体申报工作一般可由申报主体所在地的县文联承担,也可由申报主体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组织机构。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文艺活动。
2.文艺活动带头人。带头人必须具备所申请“文艺之乡”具体文艺门类的文艺特长,担任该文艺门类的省文艺家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艺委会委员以上职务、或获得该文艺门类省级以上专业奖项。县级申报单位应拥有2名以上带头人,县级以下申报单位应拥有1名以上带头人。
3.文艺活动骨干。必须有一支相对固定的文艺骨干队伍。县级申报单位应拥有2支以上骨干队伍,县级以下申报单位应拥有1支以上骨干队伍。
4.各文艺家协会可以根据其主管文艺门类实际,在不低于本条目规定的基础条件之上制定申报细则。
(二)工作条件
1.工作人员。有专门或兼职人员负责联络协调工作,接洽、处理文艺活动事务。
2.活动场所。必须有常设的专门或兼属的固定办公和活动场所。联络方式向当地群众公开并保持畅通,活动场所定期向群众开放。
3.经费保障。应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证基本的办公和文艺活动需要。
4.文艺家协会另行颁布的、开展所申报门类文艺活动需要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受理 各文艺家协会负责受理本文艺门类特色文艺之乡命名授牌申报。
第十二条 考察 根据申报情况,省文艺家协会负责组织3—5名专家开展实地考察和专业评审。考察时采取“听、看、查、谈”的形式进行,即听取申报工作情况汇报,实地查看活动场地、文艺活动展示情况,通过谈话交流对需要完善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考察意见,符合条件的即提交评审。其间,若申报对象有需完善有关工作时,待完善后,再提交评审。
已经获得全国文艺家协会命名为中国特色文艺之乡称号的单位,可省略考察程序直接申报江西特色文艺之乡。
第十三条 评审 省文艺家协会主席团作为专业评审机构,经评审后提出命名挂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批 省文联党组对省文艺家协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命名授牌。审批通过后正式下文、授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总体目标 获得命名的江西特色文艺之乡,要常态化开展相关文艺工作和活动,把有关文艺活动纳入年度计划和工作日程,并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上积极配合省、市文联开展相关文艺活动。
第十六条 指导扶持 省文艺家协会及挂牌单位所在设区市文联要对挂牌单位及时给予指导、扶持,要把指导管理江西特色文艺之乡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日程,抓好申报命名、建设管理、巩固发展工作,在开展特色活动、文艺志愿服务、专题培训、文艺交流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每年与挂牌单位有互动活动,切实增强江西特色文艺之乡称号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推动当地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省文联及有关文艺家协会对照申报条件、工作计划,每两年对挂牌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 挂牌单位每年年底向授牌单位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由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组成。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 考核工作由江西省文联组联部、有关文艺家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摘牌 对考核不合格的挂牌单位提出警示,给予一年改进期。一年后依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牌 因其他原因,挂牌单位不能履行文艺之乡功能的,可提出撤牌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撤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细则 省文艺家协会可根据所主管的文艺门类特点,制定相关文艺之乡申报细则及管理目标,报省文联党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文联组联部负责解释。